湘建执罚决字〔2024〕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斯龙
身份证号码:430304XXXXXXXX1057
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建设村1栋4号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27日,湖南中臻筑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中鑫重钢轻重钢精深加工产业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证明湖南中臻筑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中鑫重钢轻重钢精深加工产业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中鑫重钢轻重钢精深加工产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关于依法依规做好湘潭市“12·27”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回复函,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3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B〔2024〕9723578)6个月。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